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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当商品商标被人提出撤三时,商标权利人会感觉轻松一些,相比于服务商标,似乎商品商标使用证据收集时,好像省力些,因为再差,至少产品图片能提供一些出来。

其实要特别注意一点,提交的使用证据上体现的商标标识应尽量与注册商标的标识保持一致

 

我们可以看两份决定书的原文,一份“撤销失败,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书,一份“撤销成功,商标无效”的,来进行对比。


首先,我们看一份“撤销失败,商标继续有效”的案例决定书的原文:

 

 关于第10591172号第25类"太空车CTK AEROSPACE VEHICLE"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2]第Y020735号

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

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

 

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的近(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1日向我局申请撤销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第10591172号第25类“服装”商标在“工作服”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

 

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8年12月21日至2021年12月20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经审查我局认为,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授权书、经营合同及发票、促销及管理费等发票、产品照片等证据可以证明注册人及被授权人于指定的三年期间内在“服装”等核定商品上使用了该注册商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驳回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591172号第25类“太空车CTK AEROSPACE VEHICL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2年07月12日

 

 

 

 

 

再看一份“撤销成功,商标无效”的案例决定书的原文:


 

关于第1903960号“黑猫警長 Black Cat Sir及图”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1]第000028615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上海美术电影制片厂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百一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楚标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903960号“黑猫警長 Black Cat Sir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0]第Y017478号决定,于2020年09月2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复审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通过网络、全国主要城市实地调查等方式发现,被申请人在“洗发液”等全部核定商品上已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复审商标,申请人请求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

一、复审商标已经由被申请人及其关联公司投入实际使用中,成为被申请人及其关联企业的重要品牌标识,经宣传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已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内在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真实有效地使用。

三、申请人属于滥用复审权利的行为,不应获得支持。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光盘形式提交):

1、许可合同及被许可人营业执照;

2、产品实际使用图片;

3、销售合同、销售单及发票。

 

为了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复审商标撤销程序中提交的有关证据材料,该份证据与前述复审证据内容一本一致,本案在此不再予以列明。

 

我局将上述证据寄予申请人,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质证意见:

申请人对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中合同及产品图片的真实性不予认可;

被申请人在三个撤销复审案件中提交的发票基本相同,本案提交的发票证据不能单独指向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并不能体现“洗面奶;去污剂;皮革漂白制剂;假发粘合剂;美容面膜;皮肤增白霜;防晒剂(化妆品)”商品上的使用。

 

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复审查明:

1、复审商标由潮阳市格力精细化工实业有限公司于2001年8月15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02年12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类洗发液、美容面膜等商品上。该商标于2007年1月28日转让至被申请人所有,经续展现为有效商标。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涉案指定期间为2016年12月23日至2019年12月22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在2019年11月1日前后产生的证据应分别适用2013年和2019年《商标法》进行审查,相关程序问题仍适用2019年《商标法》。由于修改前后的《商标法》对于商标使用的实体规定并无明显区别,我局将视证据情况一并分析论述。

 

在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显示被申请人将复审商标许可汕头市嘉妮化妆品有限公司(简称被许可人)使用,该证据仅可以证明被许可人为复审商标的合法使用人。

 

证据3中所涉销售合同仅显示“黑猫警长”文字,与复审商标不能产生一一对应关系,且证据2中花露水、洗沐二合一、热痱粉、爽身粉、洗衣液的产品图片中显示的商标在构成要素、整体排列形式等方面与本案复审商标不同,故在案证据不宜认定复审商标在第3类相关商品上在指定期间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故复审商标应予以撤销。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员

管潇

生茂

李颖雪

裁决日期

2021年10月20日


 

亚佳观点

分析: 

通过对比上述两份决定书的内容,我们可以发现上述两个案例中提交的使用证据似乎没有什么太大的区别,都是销售合同、发票、产品图片,但是结果却完全不一样。

之所以举这两个案例,是因为这两个案例中的商标都是组合商标,包含文字、图形、英文三要素。

在第二个失败案例中,商评委就明确的指出:

销售合同只体现了组合商标的文字要素;而产品图上的标识又在构成要素、整体排列形式等方面与复审商标不同,因而导致商标在复审环节被撤销了。

因此组合商标在收集、梳理使用证据时,需要注意使用证据或证据链上体现商标的各要素,同时使用证据上要素的排列方式也应与涉案商标没有太大的差别。

另外,我们也可以发现,商标局审核撤三案件时,对使用证据的标准明显比商评委审核证据的标准要低一些;因此,尽量还是在撤三环节,使用证据提供的充分些,防止撤销复审时被撤销掉

 

 

评审结果

 上海智宇服饰有限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驳回睿沃斯腾股份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10591172号第25类“太空车CTK AEROSPACE VEHICLE”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