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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第50632424号第25类"CHOUCHO"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2708号

刘红武:

泉州信修贸易有限公司:

 

刘红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1月10日向我局申请撤销泉州信修贸易有限公司第50632424号第25类“CHOUCHO”商标在“袜”等全部核定使用商品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泉州信修贸易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1月10日至2025年01月09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国知局观点

        泉州信修贸易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0632424号25类“CHOUCHO”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评审结果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0632424号第25类“CHOUCHO”商标,原第50632424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