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第58125925号第35类"图形"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5]第W106095号
杨婷婷:
福建省耕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杨婷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5年02月0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福建省耕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第58125925号第35类“图形”商标在“商业管理咨询”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经审查,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福建省耕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22年02月05日至2025年02月0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福建省耕心教育咨询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未向我局提交其使用第58125925号第35类“图形”商标的证据材料,或者证明存在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撤销第58125925号第35类“图形”商标,原第58125925号《商标注册证》作废,并予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