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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12-20 摘自:未知

这些商标为什么会被认定为“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应予无效”?

 中国商标法其实是非常推崇“诚实信用原则”的,在《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里就规定地非常清楚:“以欺骗手段或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它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本文主要介绍“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可以宣告无效的情形”。

 

在实践中,以下两种情形,通常会被认定为“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1)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具有一定知名度或较强显著特征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2)系争商标申请人申请注册多件商标,且与他人字号、企业名称、社会组织及其他机构名称、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构成相同或者近似的。

 

当存在这两种情形时,还需要调查系争商标申请人是否有使用意图或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情况。如果没有使用意图或也不存在已经实际投入商业使用的情况,仅仅只是表现在“囤积商标而提交的大量注册申请”,则应由《商标法》第四条进行规制。因此,提交无效宣告申请时,要结合具体的事实,去准确的引用法律条款。

 

我们结合以下三大典型案件,来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当违法行为人存在“仿冒、翻译”自家商标情况时,应当如何去应对处理。

案例一:Dongkook商号抢注注册商标无效案

 

Dongkook东国为韩国三大制药集团之一的东国制药企业的字号,在世界范围内都具有较高知名度,其与韩国汇恩斯(Huons)公司生产的水光针产品,深受医美消费者、医院、美容达人的喜爱,然而这两大品牌的相关标识也都在中国境内被大量抢注。

 

受东国制药企业的委托,对国内抢注行为进行相关调查,并对违法行为进行公证。经过调查,发现部分侵权企业的商标注册行为已经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多起案件中,商评委作出如下认定:

“东国制药株式会社(Dongkook Pharmaceutical Co.,Ltd.)创立于1968年10月15日,系韩国三大制药集团之一,争议商标“DONGKOOK”与该企业商号“Dongkook”相同,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 人在多类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多件与该企业商号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其中包含DONGKOOK、DONGKOOK PHARMACEUTICAL、东国、东国医药、新东国等。此外,被申请人还注册多件 与他人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包括雅漾、海珠水光等。据此可以认定,被申请人上述行为已明显超出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明显的复制、抄袭及摹仿他人知名商标的故意,此行为不仅会导致相关消费者对商品来源产生误认,更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因此,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现行《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所指“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关于本案还有很多值得关注的地方,我们以后会逐渐为大家介绍,以便海外品牌在中国维权时,能得到足够的法律支持,少走弯路。

 

裁定书查看链接:

https://www.ip1982.com/article-930.html

✎案例二:Days Matter商标无效案

 

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每日科技公司),是国内最具影响力的移动应用开发商之一,旗下应用拥有超过3亿用户,获得苹果应用商店、小米应用商店等平台多个奖项。

 

该公司开发了包括 iDaily 每日环球视野、倒数日Days Matter、iMuseum 每日环球展览、MyWeather 我的天气、iCity、iBetter、iHour、MyWeek系列等覆盖生活、效率、财务各方面的移动应用,致力于为人们提供改进生活的媒体与科技创新产品,其中倒数日Days Matter等APP曾获得苹果官方推荐中国区总榜第一名3次,中国区总榜前五名9次;旗下 APP 获得苹果官方推荐达43款,曾获得2次苹果年度最佳应用荣誉。

 

同样地,也是因为知名度高的原因,导致部分品牌被不正当竞争者所仿冒,并同时将相关近似商标提交到中国商标局欲通过获得注册的方式,使不正当竞争行为合法化。


不过,在每日科技公司与亚佳常年的合作下,已经建立起完善的“市场监测+品牌监测”的双轨监测制度一方面,督促相关软件平台将仿冒产品尽快下线;一方面对侥幸通过商标局初审的近似商标及时提出异议或无效宣告。在这样的双轨监测制度下,每日科技公司不管是产品,还是商标,都得到了很好的维护与管理。这样的管理经验,其实是值得很多企业学习的。


在我们代理的林某注册Days Matter商标无效案件中,商评委接受了我们的建议,在裁定书中作出如下认定:

“被申请人作为个人在3、1、20、24、25、30、35、41、43等多个类别的商品及服务上申请注册了近600件商标,其中亦包括第25935855号"IDAYLIY WATCH”商 标、第26466228号“考拉丁丁”商标、第26441293号“艾慕”商标、第26433588号“赫维斯”商标、第26089478号“DIQR”等多件与申请人及他人在先使用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标。被申请人未提供其商标使用情况的证据或提供证据证明其具有使用商标的真实意图。我局认为被申请人上述行为明显超岀正常的生产经营需要,具有抄袭、摹仿他人商标,大量囤积商标的不正当意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将扰乱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并损害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故争议商标的注册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 条第一款规定的“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同时,在其它品牌的维权案件中,商评委也认定了“每日科技公司所创造的倒数日在软件商品上作为商标,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一定影响”,这些认定对于企业在以后的维权中,都将起到重要证明的作用。


裁定书查看链接:

https://www.ip1982.com/article-636.html

案例三:魔胴防弹咖啡摹仿商标无效案

 

魔胴防弹咖啡是一款具有较高知名度的商品,由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总运营。 该商品深受消费者的青睐,仅在2019年4月至2021年4月两年时间内,销售量就已经高达473万盒。巨大的知名度与可观的利润,也就导致了不正当竞争者开始生产、销售侵权产品。

 

在一起由广东省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不正当竞争案件(案件号:第(2021)粤0111民初24040号)中,在认定了被告侵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认定了“魔胴防弹咖啡”具有较高知名度。

 

我们在此强调:在案件中,认定某一商品、某一商标具有较高知名度,意义是非常重要的,很多情形的抢注,是要求被抢注的商标或产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因此,一旦在司法案件或行政案件中认定了商标或产品的知名度,对后面维权工作的举证、案件成功率,都会有很大的帮助。

 

与前述两案一样,知名度高的商标总是容易遇到仿冒问题的挑战,我们已经了解,这种仿冒不仅存在于商业活动中,在商标申请领域也会同样存在。我们在为客户进行商标监测工作时,就发现多起仿冒魔胴商标的行为,比如通过加字、改字体、改偏旁部首、利用谐音字等手段申请注册商标。

 

大家都知道,这种近似商标一旦结合市场中的生产、销售行为,就会给正品企业带来巨大的损害,这种损害不仅会弱化正品品牌的显著性与影响力,还会给正品的销售量带来直接与强大的冲击,因此,是一定要制止这些近似商标“搭便车”的注册行为的

 

在处理第45287775号魔侗商标无效宣告案件中,作为代理人,我们调查了该商标申请人的违法行为,其中部分商标注册行为就可以认定被申请人构成了“以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情形”。

 

在裁定中,商评委也明确认定:

被申请人还申请注册了"Cavin Kevin Bos”、“卡菲·凯文Cavin Kevin Bos CK”、“喜诗茶SEE'STEA”、“蒂奈の茶DineTea”、“珀雅诗BOYESS”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商标相近,攀附他人商誉、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较为明显,其注册目的难谓止当。被申请人之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商标注册管理秩序,有损于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有违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以其他不正当于段取得注册”所指情形。

 

裁定书查看链接:

https://www.ip1982.com/article-938.html

 

 


通过上面的案例我们可以了解到,商标与商业活动是紧密相联的,不正当竞争者不仅只是在商业活动中进行侵权行为,而且也是会利用商标申请行为去申请近似商标,以达到取得“合法销售”的目的;加之不正当竞争者本身也是懂法的,对于如何有效利用法律的漏洞自然也是有一定经验的,因此,这也给商标权利人、品牌创建人提出很多的难题,但是在以“诚实信用”为总原则的指导下,一切不正当的手段,一定是能够得到制止与清除的。

 

同时,我们也通过上面的案例,可以得到这样的启发:

 

企业重要品牌的维权,不管是“市场侵权监测”,还是“仿冒商标申请监测”,从日常市场、数据监测到雷厉风行的维权执行都是一个系统、长期的专业工程,有一定内在管理方法,在很多时候,如果企业与知识产权代理人、知识产权代理、管理机构深入的精诚合作,就可以取得更好的成效。

 

虽然说中国商标法才73条,11208个字,有时候解决商标侵权问题,可能只需要用其中7个字就能解决问题,而找准这7个字并到维权成功,都是一个专业问题接着一个专业问题的解决,并不是儿戏与草率行动就可以实现的。

 

我们也希望能与更多的企业建立更深入的精诚合作关系,使我们的经验能够更好的为企业服务,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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