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当今复杂多变的商业环境下,商标作为企业关键的无形资产,对于企业市场竞争及品牌发展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第35类商标涵盖诸多与商业活动紧密相关的服务,其中“为他人推销” 服务于商业流通环节占据重要地位。然而,因其概念的复杂性与实践应用的多样性,该类商标在注册、使用过程中常引发争议,在商标撤三案件也存在特殊情况。 因此,深入研究其相关法律问题与实践应用极具现实意义。本文将在剖析核心概念的基础上,全面探讨相关法律问题,并提出具有针对性的实践建议。 第35类 “为他人推销” 的 详细解析
(一)定义阐释 依据《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35类注释内容以及2022年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布的《关于第35类服务商标申请注册与使用的指引》,可以了解到第35类“为他人推销” 服务(原2021版名称为“替他人推销”)指为帮助他人提升其商品或者服务在市场上的销量或者需求,提供具体建议、策划、咨询等服务; 不包括通过零售或者批发等方式直接向消费者出售自己的商品或者服务,也不包括销售他人的商品或者服务以赚取差价的情形,即单纯的商品销售行为不属于为他人推销服务范畴。 例如,专业营销策划公司为化妆品品牌精心策划推广方案即属此类服务。 (二)内涵与外延探究 从内涵来看,“为他人推销” 着重强调服务主体以第三方的商品或服务为对象,凭借自身专业知识、资源及渠道,为其提供与销售相关的支持与协助。 其核心在于服务提供,而非直接参与商品所有权转移过程,所以服务提供者对商品滞销等问题通常不承担法律责任。 例如,某营销公司为某电子产品制造商制定市场推广计划,但不负责产品的实际销售及售后退换货等事务。 在外延方面,其涵盖多种商业场景下的服务行为。除营销策划公司的例子外,单次促销或推销活动也包含其中,如策划限时抢购活动推动特定商品短期销售;还包括为销售者日常销售行为提供的常规性服务,比如长期市场推广策略的制定与执行;如文化创意公司为图书出版商策划新书发布会,以促进新书销售;又如健身俱乐部为运动器材制造商组织体验活动,提升产品知名度等。 “为他人推销” 服务构成 的具体要素
在实践中,“为他人推销”服务容易与“零售、批发等销售行为”发生混淆,以至于很多企业在商标撤三案件举证中,举证方向是围绕着“销售行为”进行的,而不是“围绕如何为他人的销售活动提供策划、咨询“等服务来进行举证; 这是因为“为他人推销”服务与“零售、批发等销售行为”在行为的表现行为、商标使用场景上都有很多雷同的地方,比较容易让人混淆,比如都可以进行相关的促销活动。 但实际上,如果我们从“为他人推销”服务的提供者,提供的服务类型及目的、产品滞销结果的承担、收益的来源这几个要素来分析,就可以厘清两者的关系。 为了更好理解这个服务,我们列表如下分析:
“为他人推销” 详细内容 案例说明 服务主体要素 具有特定专业性和商业属性,常见的有商业营销机构、广告公司、电商平台、专业市场推广公司等,且特定行为的服务提供者同时也具备相应许可证(如广告公司的广告经营许可证、电商平台的 EDI 许可证) 某知名广告公司拥有专业的创意团队、媒体资源和广告策划能力,持有广告经营许可证,为某汽车品牌策划促销活动,助力其提升销量; 服务行为要素 根据市场、目标客户及商品或服务特点定制价格、渠道、促销时机等; 策划各类优惠活动,如满减、赠品活动等。 但以下服务不属于3503“为他人推销”: 某手机厂商推出新款手机,营销团队制定中高端价格定位,选择线上首发和线下旗舰店同步销售,新品上市首月开展以旧换新和赠品促销活动(制定销售策略和组织促销活动); 服务目的要素 单一且明确,即帮助他人提升商品或服务的销量或需求,贯穿整个服务过程 某饮料品牌市场份额下降,营销公司为其制定推广方案,目的是增加饮料销量和市场需求,通过一系列活动后,该饮料销量显著提升 服务对象要素 商品或服务的经销商或提供者,处于商品流通环节中; 某食品生产商与营销公司合作,营销公司针对食品经销商进行培训,并提供促销策略,帮助他们更好地销售产品,经销商作为服务对象,帮助经销商更好地将产品推向终端消费者 服务效果与责任承担 服务行为通常对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销售情况产生积极影响,但对最终销售成果是否达成预期增长不承担决定性责任,商品滞销风险与损失由商品生产商或服务提供者承担(依商业逻辑和合同约定) 某服装品牌委托营销公司推广冬季新款服装,营销公司按合同执行广告宣传和时装秀等活动,但因冬季气温异常偏高导致服装滞销,营销公司已履行合同义务,不承担滞销责任 获利来源要素 主要依靠收取服务费盈利,而非赚取商品差价 某电商代运营公司为多个品牌提供店铺运营、营销推广等服务,按照合同约定收取固定服务费用或根据销售额一定比例提成,其盈利与商品买卖差价无关
1、制定销售策略:
2、组织促销活动:
1、通过零售或批发直接向消费者出售商品或者服务,应认定为单纯销售行为(以商品或服务自身的性质来确定类别);
2、仅开展市场广告服务,应归到 3501 广告服务;
3、仅提供销售咨询、解答销售问题、提供市场反馈与流程优化建议,应属于 3502 销售管理咨询;
4、仅代表客户商务洽谈、介绍产品优势促成交易,应属于 3502 为第三方进行商业贸易的谈判和缔约;
5、非商场、超市类注册主体在仅出租商业场所时,应属于3604商业场所出租
某电商平台在购物节期间为商家策划 “满 300 减 50” 跨店满减及赠品活动(组织促销活动)
从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来,“为他人推销”的服务提供者一般来说是特定的主体,提供的是一种“帮助销售”行为,而不是“直接销售”行为,其目的旨在帮助生产商、销售商提供销量与需求。 关于司法实践中对于上述概念、服务构成要素的运用的情况,请见: 下篇:《“为他人推销” 7大撤三场景与举证策略(下)》 本文待续
2024-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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