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知已知彼知司法倾向,事事有预测,方可避险。」亚佳法务宣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宋鱼水院长在多次新闻报道中,强调“经营者在申请注册商标时,要增强自主品牌意识,注重品牌培育,告别仿冒、搭便车、傍名牌等行为。”
因此在司法阶段,对于知名品牌的保护,以及傍名牌的不诚信行为是严格禁止的。
那么知名商标与普通商标的近似判断标准也会有很大区别,本文中所举的近日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刚出的一审判决就体现了对知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案情介绍
徐福记公司于1992年在中国创立,1994年“徐福记”品牌注册诞生,在新年糖界、喜糖界、休闲糖果界都有着一席之地。
近几年,徐福记公司曾先后对“黄福记”商标、“圣福记”多次提出商标无效宣告。
本案的诉争商标即是圣福记公司申请的,核定使用在第29类“鱼制食品、水果罐头、蛋、加工过的坚果”商品上,亦被徐福记公司提起了无效宣告请求。
2018年3月21日,原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裁定,对诉争商标予以无效宣告。圣福记公司不服裁定,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诉争商标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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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证商标标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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圣福记公司诉称:
一、圣福记公司的诉争商标与徐福记公司的引证商标一、二从整体视觉效果上看明显不同。
引证商标一、二为纯文字商标,诉争商标为图形与文字融合的商标,诉争商标的首字不同,商标本身的实际意义不相同。
二、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三至八读音不同,诉争商标读音为“shengfuji”,引证商标读音为“xufuji”。
故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可以相区分,均未构成近似商标。
三、已经有若干“X+福记”商标在先获准注册。综上,请求法院撤销被诉裁定,判令被告重新作出裁定。

法院认为
诉争商标由汉字“聖福記”及图构成,引证商标一、二由汉字“徐福記”构成,引证商标三至八由汉字“徐福記”及图构成。
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视觉效果上较为相近,若共同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或者认为商品来源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原告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诉争商标经使用已达到与八引证商标相区分,相关公众不会混淆误认的程度。
故诉争商标与八引证商标分别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规定。
此外,商标审查遵循个案审查原则,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况,不能成为本案诉争商标亦应获准注册的依据。
一审结果:
法院一审认定原告山东圣福记食品有限公司注册的第13705835号“聖福記及图”商标不足以与徐福记国际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的在先八枚引证商标相区分,从而判决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亚佳分析
一般来说,三个字的中文商标进行比对时,在首字音、形不一样的情况下,按照审查标准是不近似的,但是也有例外,其中引证商标的知名度是一个很重要的考虑因素。
另外,本案的诉争商标其中文也采用的是繁体字,整体也作了复古的圆形设计,这与引证商标徐福记的设计思路是极其像的。
所以,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在主观上会推定诉争商标的申请意图里藏有傍名牌的意图,故该案得到法官的支持概率就会比较小。
如果整体设计风格不一样,且在首字不一样的情况下,该案诉争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近似就另当别论了。
另外提醒:这只是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一审的判决,二审中,是否会改判,还需要继续跟进。
但是我们可以通过这个案例来了解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的审判思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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