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商标注册中,商品项目的选择绝非简单的表单填写。选择不当,轻则导致产品无法合法入市,重则使核心品牌在遭受侵权时无法获得最有力的刑事保护。本文将从风险、规则与策略三个层面,阐明商品项目精准化、防御性注册的重要性。
第一部分
商品项目选择不精准的两大核心风险
(一) 市场准入的直接障碍
从行政监管角度看,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必须与实际销售的商品保持一致,否则可能无法满足市场准入要求。
典型案例:在国家工信部机动车产品申报中,企业持有的商标注册证核定使用商品为“陆、空、水或铁路用机动运载工具”(《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第12类,商品编码120193),但未包含“摩托车”(《区分表》第12类,商品编码120147)这一具体商品项目。虽然两个商品项目同属第12类,且“摩托车”可被视为广义“机动运载工具”的一种,但由于工信部备案审查要求商标核定项目与申报车辆类别严格对应,二者项目名称不一致将直接导致无法通过产品备案,摩托车无法合法上市销售。
(二) 刑事保护的核心风险
在商标侵权刑事案件中,认定是否构成“同一种商品”是入罪的前提。商品项目注册不精准,可能导致无法追究侵权者的刑事责任。
1、核心法条:《刑法》第213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13条 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服务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同一种商品”做出解释,具体包括两种情形:
名称相同:行为人实际生产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商品名称相同;
实质相同:商品名称不同,但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并且相关公众一般认为是同种商品;
2、比对唯一基准:必须将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核准的商品进行比对。
3、司法认定逻辑:
(1)名称一致,直接比对。
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证上显示的商品名称完全相同,则直接认定。如行为人实际销售“钢琴”,而权利人注册证上显示“钢琴”(《区分表》第15类,商品编码150008),则直接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2)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与权利人注册证上显示的商品名称不一致时,结合《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下称《区分表》)比对判断。
A.行为人销售商品名称≈《区分表》规范商品名称=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品
如果行为人实际销售的商品名称可以与《区分表》中的规范商品名称对应上,且与权利人商标注册证上核定的名称相同时,则认定为“同一种商品”。如“笔记本”,对应《区分表》的规范名称为“笔记本电脑”(《区分表》第09类,商品编码090642);“家用嫩肉剂”规范名称为“烹饪用嫩肉剂”(《区分表》第30类,商品编码300135);如“汤圆”规范名称为“元宵”(《区分表》第30类,商品编码C300052)。
B.行为人销售商品名称<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品=《区分表》规范商品名称
如果权利人仅注册了上位的“乐器”(《区分表》第15类,商品编码150025),而行为人销售的商品为属于下位概念的“钢琴”(《区分表》第15类,商品编码150008),由于《区分表》中二者均为同一群组(1501乐器)中规范商品,属于并列关系,因此,通常不被认定为“同一种商品”,故难以追究刑事责任。
C.行为人销售商品名称≠《区分表》规范商品名称且行为人销售商品<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品
如果权利人仅注册了“乐器”(《区分表》第15类,商品编码150025),行为人生产销售的是《区分表》并未纳入的“马头琴”(非规范名称),因存在上下位包含关系,有可能被认定为“同一种商品”。
D.行为人销售商品≠《区分表》规范商品名称且行为人销售商品≠权利人商标注册证商品
若《区分表》规范商品名称中无对应或关联商品,则需从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相同或者基本相同,以及相关公众一般认知来进行认定是否为“同一种商品”。
如,2025年“两高”发布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中,案例二“龙某等假冒注册商标案”——权利人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医用隔离衣(非规范名称)、手术衣(规范名称)”,而行为人销售商品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非规范名称)。南昌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一次性医用防护服’与注册商标核定使用的‘医用隔离衣、手术衣’在商品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基本相同,相关公众认为是同种商品,属于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的“同一种商品”。龙某等人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构成共同犯罪,非法经营数额58万余元,均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遂判处刑罚”。
以上可以看出:商品名称的精准与选择策略会直接关系到为未来法律保护手段的选择。
第二部分
必须关注的动态背景——《区分表》的更新
《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每年都会更新,增加新的商品项目或对原有项目进行细化。这意味着:去年不存在对应规范名称的商品,今年可能已被新增。那对于申请主体而言,则需要对比自身已有或准备入市的产品与最新《区分表》,及时对新增的关键商品项目进行补充注册,以填补保护空白。
第三部分
“精准注册+防御矩阵”的商品选择策略
《区分表》虽然作为商品选择的重要依据和参考,但必然存在无法穷尽所有商品的局限。但局限不应成为限制,而应通过主动、系统的注册策略,使其实现对申请主体最大化保护。
1、核心产品“精准注册”:对公司的核心主营产品,除了选择宽泛、模糊的上位概念时,建议补充选择《区分表》中最直接对应、最细化的规范商品名称进行注册。而当《区分表》中无法精准对应时,可以参考市面上统一的称呼,而后进行非规范商品名称申报,以避免未来注册证上的商品项目与实际销售商品名称不一致导致同一商品认定困难。
2、国际布局“五方优先”:对于有海外发展计划的企业,尤其是目标市场涵盖中国、美国、欧盟、日本、韩国这五国时,在选择商品项目时可优先考虑“商标五方会谈商品和服务清单(ID List)”中的规范名称。该清单内的项目是上述五国的商标局共同认可和接受的,使用这些项目进行国际商标注册,尤其是通过马德里体系进行,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因商品描述差异导致的审查意见或驳回风险,为品牌的全球化保护铺平道路。
3、关联商品“矩阵防御”:围绕核心产品,对与其在功能、用途、主要原料、消费对象、销售渠道等方面高度重合的关联商品项目,进行防御性注册,构建保护矩阵,防止侵权者通过细微的商品差异或者利用《区分表》的局限规避刑事责任。
4、商品项目“动态补充”:关注《区分表》年度更新并补充注册,并纳入每年一项常态化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结论
总而言之,商标注册中商品项目的选择,是企业品牌法律保护的“第一道防线”。商品项目的选择关乎市场准入的合规性,更决定了在遭受严重侵权时能否启动刑事法器。企业应当从战略高度,用刑事认定的“标尺”来丈量和设计自己的权利范围,采取精准化、矩阵化注册和动态更新商品项目的综合策略,从而将未来刑事维权的主动权掌握在自己手中,为品牌构建起坚实可靠的“防火墙”。
参考文献:
1. 刘涛,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假冒注册商标罪中“同一种商品”的司法认定逻辑》《中华商标》2025年第11期.
2. 王禕勇,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特殊假冒注册商标行为中“同一种商品”的认定规则》《人民法院报》2024年12月12日第5版.
3. 国知局:“统一的知识产权法”立法已形成初步成果https://ipr.mofcom.gov.cn/article/gnxw/zfbm/zy/bw/202107/1963556.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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