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
在美国商标注册及使用宣誓程序中,购物网站(如品牌官网、第三方零售平台、社交电商页面)是最常见的互联网证据来源之一。无论是作为商标的实际使用样本,还是作为证明市场认知、描述性使用、弱显著性等问题的第三方证据,购物网站页面的提交都必须严格遵循美国专利商标局(USPTO)与上诉委员会(TTAB)的证据规则。
本指南专门针对“购物网站类型证据”作为“商标使用样本”的提交要求、常见陷阱及风险规避策略进行系统说明。
一、核心法律标准
一个购物网站页面要成为可接受的商品商标使用样本,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三个要素:
•包含商品的图片或文字描述(picture or description of the goods);
•显示申请商标与商品直接关联(show the mark in direct association with the goods);
•提供点对点销售的订购方式(provide a means of ordering the goods)。
▼此标准同样适用于服务商标,但服务商标的样本要求有所不同(例如显示在服务的广告或销售中)。
二、具体证据要求
(一)提交证据“三大要素”:
无论网页内容如何,提交证据必须包含以下三个要素:
1、完整的网页截图或打印件
必须清晰显示整个页面的布局和内容,禁止使用艺术效果图、模型、设计稿或仅展示商标的图片。
2、完整的URL(网页地址):
截图必须包含浏览器地址栏中显示的完整网址,仅提供超链接或口头说明网址是无效的。
3、明确的访问或打印日期
截图必须显示该页面被捕获的具体日期,可通过系统时间、浏览器水印或专业取证工具的时间戳来体现。
(二)商标与商品的直接关联
1、商标应显著展示,字体、颜色、位置应使其容易被识别为来源标识。
2、商标应靠近商品图片或描述,避免被大量无关文字、导航栏、其他商标干扰。
3、如果页面上出现多个商标(例如平台同时销售多个品牌),申请商标必须是与所指定商品直接相关的那一个,而非平台本身的服务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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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可接受示例: 商品图片下方直接标注“Applicant’s Mark”,且无其他混淆性商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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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不可接受示例: 商标仅出现在网页左上角的商店名称中,而商品图片旁显示的是其他品牌商标(如“Nike”、“Adidas”),此时左上角的商店名称通常被视为零售服务商标而非商品商标。 |
(三)点对点销售性质(Point-of-Sale Nature)
这是购物网站样本与普通广告最关键的区别。必须提供消费者直接购买商品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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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接受的订购方式 |
不可接受的订购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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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dd to Cart”(加入购物车)按钮 |
仅“Contact Us”(联系我们)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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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uy Now”(立即购买)按钮 |
仅“Where to Buy”(哪里购买)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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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hopping Bag”(购物袋)图标 |
仅“Learn More”(了解更多)链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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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标注用于下单的电话号码(如“Call 1-800-XXX-XXXX to order”) |
仅作为公司联系信息的电话号码(未指明可用于下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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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线订单表格 |
仅提供经销商列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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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件地址明确为“order@...”等形式 |
普通客服电子邮件 |
▼电话号码的特殊情形:若商品为专业工业设备或复杂产品,需要技术咨询后才能下单,则即使电话号码未标明“下单专线”,也可能被接受,但必须在记录中提供充分的解释和证据(如行业惯例、产品复杂性说明)。
(四)不得为模拟或数字创建
1、购物网站页面必须是真实上线、消费者实际可访问的页面。
2、不能使用设计稿、线框图、测试版(beta)页面(除非能证明其实际使用)、或任何未经商业使用的模拟图。
(五)特殊情况:第三方零售网站页面
申请人可以使用第三方零售网站(如Amazon、eBay、Zappos等)的页面作为自己的商标使用样本,前提是:
·该页面显示申请人的商标(例如出现在商品标题、描述或图片中);
·该页面满足上述所有要求(商品图/描述、商标关联、订购方式、URL+日期);
·该页面清楚表明商品的来源是申请人,而非零售商自身。
▼注意:如果第三方零售网站页面上同时显著显示了零售商的商标,而申请人的商标不突出,可能会导致消费者认为零售商是来源,从而不被接受。
(六)购物网站样本对应服务商标的特殊说明
如果申请注册的是零售服务商标(而非商品商标),则购物网站页面作为服务商标样本的要求不同:
1、服务商标样本需显示商标在服务的销售或广告中的使用;
2、典型可接受示例:网页顶部显示零售商店名称(如“MACY’S”),并提供“departments”、“shopping cart”、“find a store”等零售服务特征。
3、此时不需要证明与具体商品的点对点销售关联,但需证明商标与零售服务的关联。
▼注意:同一个购物网站页面可能同时既作为商品商标样本(对页面上的特定商品)又作为服务商标样本(对零售服务),但申请人必须明确指定。
三、常见错误与OA风险规避清单
❌常见错误(导致OA的主要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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错误类型 |
具体表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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缺少URL或日期 |
仅提供商品图片,无网址和访问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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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订购方式 |
提交的是产品介绍页、新闻稿或博客,没有“购物车”或下单电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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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不突出 |
商标淹没在导航栏、其他品牌标志或大量文本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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使用模拟图 |
提交的是设计稿、线框图或未上线的测试页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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仅提供链接 |
在答复中写“详见www.example.com”而不附截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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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搜索结果列表 |
提交Amazon搜索结果页,而非具体商品详情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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混淆服务商标与商品商标 |
用网页左上角的商店名称作为商品商标样本,但商品图片旁有其他品牌 |
✅提交前自查清单(适用于作为使用样本的购物网站页面)
·网页截图清晰完整,显示商品图片或详细描述;
·申请商标明显可见,且与商品直接关联(靠近商品图片/描述);
·页面上有明确的订购方式:“Add to Cart”、“Buy Now”按钮,或标注用于下单的电话/邮箱;
·浏览器地址栏显示完整URL(或截图中另行标注);
·浏览器日期栏显示访问日期(或截图中另行标注);
·页面是真实上线的,非模拟、非测试版(beta需证明实际使用);
·如果页面包含多个商标,确认申请商标是与商品最直接相关的那一个;
·如果使用第三方网站页面,确认申请商标在页面上足够突出。
✅收到OA后的应对步骤
1、仔细阅读审查员指出的具体缺陷(缺少URL/日期?缺少订购方式?商标关联不足?)。
2、在OA答复期限内(通常为3个月,可付费延期)重新提交合规的网页截图。3、如果原页面确实无法满足要求(例如无订购方式),则应更换另一个购物网站页面作为样本。
4、若无法更换,考虑提交其他类型样本(如标签、包装、货架展示照片等)。
5、对于第三方证据类型的购物网站页面,若审查员反对其证明价值,可补充说明该页面的行业影响力、流量数据或提交更多佐证。
四、典型案例参考
案例1: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示例)
·商标:HAPPY SOCKS
·商品:袜子
·页面特征:商标显示在网页左上角(带™标志),靠近袜子图片;页面有“Add to Cart”按钮;提供尺寸、颜色、数量选择;显示价格和商品描述;URL和日期已提供。
·结论:✅可接受。

案例2: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示例)
·商标:LACOSTE
·商品:床盖、羽绒被套、羽绒被、床毯、床单、枕套、浴巾、洗手巾
·页面特征:商标位于网站导航栏下方,显著展示;商标在物理位置上靠近商品,并在每个产品下方的链接中重复出现,表明与商品的直接关联;除鳄鱼图形及产品款式名称外,没有其他商标与商品关联使用;页面上方设有“购物袋”以启用直接下单功能。
·结论:✅可接受。即使网页没有显示较大的LACOSTE商标,商品图片下方显示的“Lacoste‘Brighton’Comforter Set”等商标同样可被接受为商品使用样本。
▼特别提示:这是TMEP明确给出的第三方零售网站页面作为可接受使用样本的示例。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第三方零售商的网站页面来证明自己商标的商业使用,前提是该页面充分展示了商标与商品的关联及订购方式。

案例3: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B)(2)示例)
·商标:KEEPING YOU COZY
·商品:家居纺织类商品
·页面特征:商标位于网站导航栏下方,以大号字体显著展示,并带有“TM”标记;商标在物理位置上靠近商品,消费者会感知到商标与商品的关联;页面提供商品图片、描述、价格;每个产品下方配有购买链接,并有“BUY ONLINE NOW!”指示,表明可以直接下单订购。
·结论:✅可接受。案例中特别指出,若申请商标为左上角的“T.Markey Your Clothing Emporium”,则不可接受,因为该位置通常用于服务商标,且被其他商标与商品隔开。而本案例中“KEEPING YOU COZY”位于导航栏下方、贴近商品,因此可接受。

案例4:不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C)(1)示例)
仅有“Where to Buy”按钮,无直接订购方式
·商标:CONDOMTOY CONDOM
·商品:避孕套
·页面特征:网页顶部虽有“Where to Buy”按钮,但记录中未包含该按钮所链接的底层页面;申请人在上诉摘要中解释该链接会将消费者引导至分销商列表,但TTAB认定这不足以构成直接订购方式,因为消费者无法立即、直接地购买商品;申请商标未与商品直接关联——网页上商品包装显示的是“Inspiral”商标而非申请商标;申请商标被淹没在文本中,不够突出,且网页上其他描述性术语也以粗体显示,进一步削弱了商标的显著性。
·结论:❌不可接受。仅有“Where to Buy”按钮通常不可接受,因为其仅提供零售商或分销商的联系方式,而非直接订购商品的方式。

案例5:不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C)(3)示例)
仅有“Contact Us”链接,无订购信息
·商标:PROVIDING PROTEIN AND MENU SOLUTIONS
·商品:加工肉类(牛肉、猪肉、禽肉、海鲜等份装产品);以肉类、禽肉或海鲜为主的熟食主菜
·页面特征:网页未提供任何订购商品的方式(无销售表格、定价、接受订单的说明、在线订购机会等);商品信息极为有限,无法明确商品是什么;申请人声称将鼠标悬停在“FOOD SERVICE”上会显示下拉菜单,选择“contact us”链接后会跳转至包含客服邮箱和电话的页面,但这些联系信息仅用于咨询,而非直接下单;TTAB指出,“Contact Us”页面“似乎并不比任何公司联系邮箱或电话号码更能促成交易”。
·结论:❌不可接受。“Contact Us”按钮和链接通常不可接受,因为它们一般不能直接订购商品,只会将消费者引导至获取更多信息的页面,而非下单页面。

案例6:不可接受的购物网站样本(摘自TMEP§904.03(i)(C)(2)示例)
无订购方式、购买信息
·商标:图形商标(指纹人设计)
·商品:生物制药制剂(个性化癌症治疗)
·页面特征:页面仅介绍产品,无订购方式;公司电话和地址在页脚,未说明可用于下单;页面声称研究已关闭招募患者。
·结论:❌不可接受,因缺乏点对点销售性质。

五、总结
购物网站是美国商标实践中最重要的互联网证据来源之一。其作为使用样本提交必须首先满足URL+日期+完整页面图像的三要素要求。除此之外,还需额外满足点对点销售(提供订购方式)和商标与商品直接关联的实质要求。仅提供产品介绍页、搜索结果列表或模拟图,几乎必然引发OA。
提前规避风险的核心方法:在提交前逐项对照本指南的自查清单,确保每一份购物网站证据都能经受审查员和TTAB的检验。若收到OA,应在第一时间按要求补正,不可忽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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