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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简    述


当服务商标也遇到撤三案件时,有的管理者会有一些小小的焦虑,因为没有产品实物,所以给人一种错觉,好像服务商标不太好收集使用证据似的。


其实只要思路打开,了解相关服务行业的经营特点,使用证据也是很好收集的。

 

比如经营场地租赁合同、大众点评等APP上的用户评论截图都是很好的使用证据。

 

另外,提出撤三申请时,作为撤三申请方还是应当理性些,适当做些调查,避免“双输”的结果。


如果不作调查,轻易提出一个撤三申请,自己花了钱与精力不说,也未必能得到理想的结果,同时也给真实在使用的商标权人带来苦恼。


“双输”的事,还是尽量避免的好。



我们可以看一份类似案件决定书的原文:

 


关于第6502125号第41类"CFC"注册商标

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申请的决定

 

商标撤三字[2020]第Y027304号

 

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

 

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的规 定,以无正当理由连续三年不使用为由,委托北京英特普罗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于2020年06月15日向我局申请撤销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第6502125号第41 类“CFC”商标在“安排和组织会议”等全部核定使用服务上的注册。

 

经审査, 我局予以受理,并通知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我局通知之日起2个月内向我局提交其在2017年06月15日至2020年06月14日期间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材料。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

 

我局经审查认为,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提供的商标使用证据有效,A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申请撤销理由不能成立。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九条及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的规 定,我局决定:驳回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502125号第41类 “CFC”注册商标不予撤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撤销申请人上海昂恺投 资管理有限公司如对我局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申请复审。

 

 

 2020年11月24日

 

亚佳观点

在这个案例中,商标权人还是比较容易收集相关使用证据的,除了向商标局提供了经营场所的租赁合同与发票、实际经营场所的照片等,我们还为企业收集了很多在大众点评上的用户评价,最终也得了商标局审查员的支持,维持了商标的有效性。


其实,现在提供商业辅助服务平台的APP有很多,比如大众点评、美团等,这些平台的好处不仅在于商标权人可以实时发布经营场所、产品的相关图片,同时只要消费者通过这些平台向商标权人提供的服务作过评价,就会留下实时证据


因此,服务类企业可以在这些第三方平台多作一些运营。

评审结果

北京中影电影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在指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驳回上海昂恺投资管理有限公司的撤销申请,第6502125号第41类 “CFC”注册商标不予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