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 · 案例

基本案情

 关于第53672022号“巨星行动J STAR PLUS ACTION”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民商评字[2022]第0000092240号

 

 

申请人:昆山巨星行动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53672022号“巨星行动J STAR PLUS A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3803号图形商标、第29455741号“金拓杰及图”商标、第16966168号“J+”商标、第9937740号“金豪庭及图”商标、第25601593号“J及图”商标、第18126750号“DJEL J及图”商标、第28621686号“J及图”商标、第18126752号“东方晶源微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DJEL DONGFANG JINGYUAN ELECTRON LIMITED J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鹏

乔烨宏

许建明

2022年03月24日

申请商标

引证商标一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三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五

引证商标六

引证商标七

 

 

亚佳观点

该案中,申请商标是组合商标,商标局一共引证了七个商标来驳回申请,驳回的主要原因是初审审查员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都含有“字母J”,因而近似,实际上虽然都含有字母”J“,但是整体设计风格、主要识别部分、含义等区别都是非常明显的。


撰写复审理由书时,当然也引用了「整体不近似」的相关审查规定及类似案例,因而复审成功。

评审结果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913803号图形商标、第29455741号“金拓杰及图”商标、第16966168号“J+”商标、第9937740号“金豪庭及图”商标、第25601593号“J及图”商标、第18126750号“DJEL J及图”商标、第28621686号“J及图”商标、第18126752号“东方晶源微电子科技(北京)有限公司DJEL DONGFANG JINGYUAN ELECTRON LIMITED J及图”商标在显著识别部分、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尚可区分,共存于类似服务上不致引起消费者混淆误认,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