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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申请人:北京油虎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40742081号“油站E虎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 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4014号图形商标、第 8559027号“虎翼HuY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460号"KENZO及图” 商标、国际注册第1349918号图形商标、第15439454号图形商标、第 15946108号图形商标、第24250896号“捷帝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魏诗瑁

张蕾 

康陆军

2020年08月27日

申请商标标识


引证商标一、三

引证商标二


引证商标四


引证商标五


引证商标六


引证商标七

亚佳观点

该案中,申请商标是含有虎头、及中文的组合商标,商标局引证了七个含有虎头设计要素的商标驳回申请商标;

 

这些商标虽然都含有虎头设计要素,但实际设计的风格、整体外观、视觉效果的区分是非常明显的。

 

本案复审成功。

评审结果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894014号图形商标、第 8559027号“虎翼HuYi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1178460号"KENZO及图” 商标、国际注册第1349918号图形商标、第15439454号图形商标、第 15946108号图形商标、第24250896号“捷帝虎及图”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上有所差异,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