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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关于第10376211号“光点”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5]第0000365863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光点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潘闯

委托代理人:超凡(成都)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

申请人因第10376211号“光点”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25]第Y000098号决定,于2025年01月24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上述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其在2021年05月06日至2024年05月05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计算机软件设计”核定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与其属同一种或相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其他非类似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复审商标在“1.计算机编程;2.计算机软件出租;3.计算机软件的安装;4.计算机软件设计;5.计算机软件维护;6.计算机软件咨询;7.计算机系统设计;8.计算机硬件咨询;9.计算机租赁”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1.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等服务进行了持续使用。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我局调取了申请人在撤销三年不使用流程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结合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的证据材料,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扫描件和复印件):

1、发票和银行回单;

2、室内设计合同、转账记录及对应的设计效果图;

3、申请人企业官网信息。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进行了合法、真实、有效的使用。被申请人请求依法撤销复审商标。

被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多媒体设计与室内装饰设计的百度百科。

申请人质证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答辩理由不能成立,申请人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申请人提交了项目验收单作为补充材料。

国知局观点

我局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1年12月31日向我局申请注册,2013年3月14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42类“计算机租赁;室内装饰设”等服务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系由原撤销被申请人提出复审,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在指定期间内,复审商标是否在核定使用的“室内装饰设计”服务(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

《商标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2室内设计合同显示,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向武汉闪图科技有限公司、江西百年视觉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提供了展厅设计服务,有银行转账记录等予以佐证。上述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进行了有效使用。

评审结果

          依照《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室内装饰设计”服务上予以维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