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 · 案例

基本案情

 关于第83822336号“魔胴MODONG”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081541

申请人:巨星文创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3822336号“魔胴MODONG”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知局观点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7968842号“魔胴咖”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不存在权利冲突,故申请商标可予以初步审定。

评审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