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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84057314号“轻倒数”商标不予注册的决定

(2026)商标异议第0000058218号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异议人:南京速至所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凯派尔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异议人每日科技(上海)股份有限公司对被异议人南京速至所想旅游咨询有限公司经我局初步审定并刊登在第1935期《商标公告》第84057314号“轻倒”商标提出异议,我局依据《商标法》有关规定予以受理。被异议人已在规定期限内作出答辩。

异议人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的第40395741“倒数日”、82383560号“倒数日”、第69560181号“倒数日”、第10742750号“倒数日  •DAYSMATTER”等商标构成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三十条的相关规定。异议人的“倒数日”商标在第9类  商品上已达到驰名程度,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的相关规定。

异议人于本案中提交了以下证据:“倒数日”下载量统计及各渠道的下载量截图、关于异议人媒体报道、为其他品牌提供广告的合同、在先案例等。被异议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异议商标为被异议人原创设计,未摹仿异议人任何商标,未侵犯其在先权利,双方商标在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整体外观等方面区别显著,未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未违反相关规定。

国知局观点

根据当事人陈述的理由及事实,经审查,我局认为:本案主要有以下焦点问题:

一、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是否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使用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之情形。

被异议商标“轻倒数”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上。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40395741号“倒数日”商标、第82383560号“倒数日”商标指定使用于第9类“计算机;电子出版物(可下载)等商品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不属于类似商品或服务,故双方商标未构成使用于类似商品或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异议人引证在先注册的第69560181号“倒数日”、第10742750号“倒数日•DAYSMATTER”等商标指定使用于第42类“计算机病毒的防护服务;提供互联网搜索引擎”等服务上。双方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方式、内容相近,属于类似服务,被异议商标与异议人引证商标均包含显著部分文字“倒数”,双方商标共存于市场上易被消费者误认为是源自同一市场主体的系列商标或主体之间存在特定关联,因而双方商标已构成使用于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并存使用易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

二、被异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是否构成《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规定之情形。

鉴于我局已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之规定对异议人商标权利予以充分保护,本案中无需再适用《商标法》第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审查。

评审结果

依据《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第84057314号“轻倒数”商标不予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