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功 · 案例

基本案情

 关于第86590444号“BESVOL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6]第0000204514号

申请人:临海市驭亟汽车配件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亚佳智产(北京)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86590444号“BESVOL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国知局观点

经复审查明:第34177976号“贝赛格BESGOL”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因连续三年未使用已经被我局生效决定予以撤销。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一已失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31140058号图形商标在整体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有一定区别,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评审结果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2类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