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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08-06 摘自:未知

如果美即“奶皮”面膜申请商标案二审也败诉,可能面临什么问题?

近日,有一款李佳琦赞不绝口的“奶皮”面膜,在申请注册商标时遇到了障碍。虽然一路经过商标申请、商标驳回复审、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诉讼,均败北。

案情简介

根据中国商标网显示,申请商标为纯汉字“奶皮”,申请人为广州美即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美即公司,申请日期为2018年10月19日,指定使用在“洗发液; 非医用沐浴盐; 护发素; 洗面奶; 浴液; 美容面膜; 皮肤增白霜; 成套化妆品; 化妆品; 化妆品清洗剂"等第3类商品上。

申请标样

实际中销售产品的包装

2019年4月,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决定,认为“奶皮”一词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驳回了诉争商标的注册申请。

2019年5月,美即公司申请复审仍然被驳回。

对此结果,美即公司当然非常不满意,根据《商标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于是,美即公司即在期限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商标驳回复审行政诉讼。

法院认为

诉讼中,原告明确表示放弃在除“美容面膜”外的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原告主张,申请商标“奶皮”是常见的食品名称,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未指向商品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经过原告大量使用,已经具有较高知名度,并不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申请商标由汉字“奶皮”构成。“奶皮”是牛奶经过高温加热后表面析出的一种半固态物质,指定使用在“美容面膜”商品上,易导致消费者对产品的原料、成分等特点产生误认。违反了商标《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

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摘自《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

目前,原告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亚佳认为

1、关于第十条的绝对禁止性

《商标法》第十条属于商标绝对禁用条款,违反这个条款的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更别说注册了。

这和商标缺乏显著性还不一样,缺乏显著性的商标,的确可以通过使用获得显著性,也即获得可注册性。

所以,本案中,即便是得到电商主播李佳琦的大力推荐,此款面膜也无法通过使用行为来获得可注册性。因此,法院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2、二审辩护的关键点在哪里?

在该案中,法院引用第十条,则保护的是公共利益,更进一步说,保护的是消费者不被商标名称误导的权利。

换句话说,如果要得到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的支持,就需要证明在现有的情况下,”奶皮“面膜不会误导相关消费者。

因为奶皮面膜确实销售的比较火,小编的几个同事就常常用。所以,如何通过现有的销售情况来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证明”奶皮面膜“已具备商标的识别特性,消费者购买时并不是基于”成分中可能含有奶皮“而去购买的,不会产生任何成分的误认,则还有一线生机。

比如”奶皮“通过美即公司的长期使用,使其具备了第二含义,不在是一个表示食品的名词,而在涉案的商标中起到的是形容词的作用,是形容面膜丝滑般的感受,所以与原料是没有关系的,如果奶皮转而表述商品的特点,那又会面临缺乏显著性的问题,但是因为奶皮面膜的知名度,又有了可注册性。

这是我们的一点建议与探讨,也欢迎大家留言发表意见。

3、如果二审再次败诉,美即公司会面临什么?

另外,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如果有企业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地方工商管理部门可予以制止,限期改正,也可以罚款。

将未注册商标冒充注册商标使用的,或者使用未注册商标违反本法第十条规定的,由地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限期改正,并可以予以通报,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处违法经营额百分之二十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摘自《商标法》第五十二条

所以,如果二审不赢得诉讼,则有可能美即公司面临停止使用”奶白“面膜商标的情况;当然,前提是,当地主管工商部门会行使其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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