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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SE

发布时间:2023-12-08 摘自:亚佳智产(北京)

商标权利滥用篇之恶意投诉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针对行为人恶意注册并滥用商标权给他人造成损失的,被侵权人可以根据个案情况提起不正当竞争之诉,要求其承担相应侵权责任。

 

在本文分享的案例中,法院生效判决认为,因李某的恶意注册商标及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故对拜耳公司要求李某停止恶意投诉、恶意警告的不正当竞争的诉请予以支持,并判令李某赔偿拜耳公司相应的经济损失及合理开支共70万元。”

2017年10月31日,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美国公司)与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瑞士公司)(两公司以下统称原告拜耳公司)起诉李某及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立案。

 

经2018年2月2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后,2018年3月8日判决被告李某不正当竞争行为成立,需赔偿原告经济损失及合理费用共计人民币70万元。

 

该案具有代表意义的是:在这份精彩的判决书中,再次阐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并直接批判了“不劳而获”、“损人肥己”的行为;认定李某的恶意注册商标及恶意投诉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并判决其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究竟被告都做了哪些事,引得原告要提起这样的诉讼呢?

原告为提起这起诉讼,又做了哪些工作呢?

第一部分
关于原告的权利基础及配套法律措施简介


一、首先我们介绍一下原告的权利基础


✎1、本案涉及到的商标专用权主要有三件:


2014年4月15日,拜耳护理公司注册取得了第206951号“COPPERTONE”商标,核定商品为第3类,包括晒黑及遮阳制剂,有效期至2024年4月14日;


2015年2月14日,拜耳护理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3517864号“”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为第3类,包括晒黑剂、防晒保护制剂、防晒霜、防晒乳等,有效期至2025年2月13日;


2015年7月28日,拜耳护理公司注册取得了第14617412号“确美同”商标,核定使用商品第3类,包括防晒剂、清洁制剂等,有效期至2025年7月27日。


✎2、本案涉及到的著作权主要有两件:


2017年9月26日,拜耳关爱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将(以下简称太阳、彩虹、海浪图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399009,作品登记证书还载明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CBX,LLC,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10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1年12月28日。


作品图片如下:

 


2017年9月26日,拜耳关爱公司以著作权人身份将(以下简称冲浪男孩图案)向国家版权局申请著作权登记,登记号为国作登字-2017-F-00399010,作品登记证书还载明作品类别:美术作品,作者:CBX,LLC,创作完成时间2011年10月31日,首次发表时间:2011年11月30日。


作品图片如下:

 


二、原告商标的使用情况及知名度情况


原告防晒霜品牌的知名度证据,在此不一一赘述,仅列举对原告商标知名度具有代表意义的三项数据:


✎1、原告拜耳关爱公司、拜耳护理公司现均隶属世界500强企业拜耳集团,是“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系列防晒霜的生产者,其中拜耳关爱公司成立于1923年。


✎2、拜耳集团拥有北美洲最大的防晒研究中心,Coppertone系列防晒产品占全球防晒品7%的市场份额,是唯一一个美国儿科医生推荐婴儿使用的品牌,有5000家销售店遍布全美,并在全球运营着约430多个的独立店铺。


✎3、2014年5月8日在百度(××)输入“Coppertone”作为关键词检索,共找到相关结果约3,190,000个;

 

2014年5月9日在淘宝(××)商品搜索栏输入“COPPERTONE”,显示共4.7万件宝贝;

 

同时“Coppertone”(“确美同”)品牌的防晒霜在中国各大电商平台,包括:淘宝,京东,苏宁易购以及一号店均有较大销售量。


三、原告配套的法律措施


✎1、进行知名度证据保全。

 

2014年,原告为了维权所需,通过公证方式固定一系列Coppertone品牌产品,包括两涉案产品,在中国的销售及影响力情况的证据,足以证明在此公证日期前,涉案标识已经在中国使用并且已经在中国消费者及相关公众中具备较高影响力。

 

✎2、在诉前一个月,将主要图案进行了版权登记。

 

✎3、多次向被告发出不侵权律师函,在提供在先权利证明的同时,要求李某与己方联系确认不侵权。

 

✎4、原告为本案及(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案件共同支出公证费550元、翻译费9229元、律师费90万元、交通食宿费及复印装订费以及国外公证认证费用若干。

第二部分
被告都做了哪些侵权的事儿?


✎1、将原告长期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标识的主要部分注册为商标,注册号为分别为:第16886091号、第16890535号。
第16886091号商标图样如下:

 

第16890535号商标图样如下:

 


✎2、李某获得涉案商标权之后,并非将该商标用于防晒产品或近似产品的生产、经营,而是利用两商标权对在淘宝平台销售的Coppertone涉案产品发动大规模、持续性投诉。

 

投诉期间,李某多次联系原告,谋求向原告高价转让涉案商标,并向被投诉的Coppertone产品分销商提供付费撤诉服务。

具体表现为:

 

李某用涉案商标权对原告做了一系列重复的投诉,包括从2017年4月,李某对原告涉案产品的经销商发出侵权警告函,要求赔偿,原告对此发送了不侵权通知,提供了相关证明。

李某在明知原告的合法在先权利的情况下,进一步扩大侵权投诉的规模和范围,对原告经销商及关联公司发起一系列侵权投诉及诉讼,包括:

(1)在淘宝平台发动大规模投诉;

(2)2017年6月中旬向大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七贤岭市场监督管理所通过电话投诉的方式投诉瑞金麟公司侵权;

(3)2017年6月底向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投诉拜耳集团旗下关联公司拜耳医药保健有限公司侵权;

(4)同年9月以消费者的身份向南昌市西湖区法院对瑞金麟公司提起诉讼,主张瑞金麟公司欺诈消费者等并要求赔偿;

经核实,2016年-2017年李某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针对本案涉案产品共投诉249次,共投诉121个商家,投诉后主动撤诉19次。

✎3、第二被告淘宝公司确认李某在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进行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共投诉1810个商家。

 

✎4、在原告提供的证据28中,庭审时被告对该事实予以确认,法院对“该QQ为李某所有,以及QQ备注等内容”予以确认。

 

而QQ的个性签名与自动留言的内容也成为认定李某并非善意投诉人的重要证据。

 

该QQ个性签名为“代理商标网上投诉业务”,QQ自动留言内容为:“付费撤诉,5万元起,替人做事,不喜勿喷,喷者立即拉黑。需要可以留言,上线后会一一答复”。

第三部分

判决书中的精彩论述

 

✎1、针对原告与被告之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只要使用不正当的手段破坏他人的竞争优势从而增强自己的竞争优势或获得相应利益,即“损人肥己”的行为即可以认为存在不正当竞争行为。”

被告的投诉行为导致两原告的涉案产品被下架从而影响了两原告的正常经营活动,而被告通过提供付费撤诉而获得个人利益,由此可见,被告的行为不可避免地破坏了两原告的竞争优势而使其个人获益,故被告与两原告之间存在直接的竞争关系。

✎2、针对被告李某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他人在先权利,法院是这样认定的:

“两原告使用涉案图案的涉案产品早在被告申请涉案商标之前就已经在中国各大电商平台进行销售,即被告存在接触拜耳关爱公司的产品和作品的可能,其也并未就涉案商标标识的来源进行举证或合理说明,因此,可以认定被告注册的涉案商标构成对拜耳关爱公司作品主要部分的抄袭,侵犯了拜耳关爱公司对涉案图案所享有的著作权。"

✎3、针对被告的注册行为、投诉行为是否存在恶意,法院这样认定的:

从QQ签名、自动回复的内容,以及商标注册成功后紧跟着的规模化投诉行为,都可以看出被告的恶意。

判决书原文摘录如下:

“李某投诉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相应利益而非真正维护其商标权”。

“李某注册涉案商标的动机并非利用涉案商标开展正常的经营活动,而欲通过投诉、售卖等方式进行获利。”

“从淘宝公司提供的数据来看,李某在淘宝知识产权保护平台共进行2605次投诉,共涉及8个商标,共投诉1810个商家,由此可见,李某的大量注册行为并非为正常经营活动或维护自身的知识产权所需,而是一种明显的囤积商标牟利的行为。”

而后法院给出了结论,并作出十分精彩的论述:

“综上,李某明知原告对涉案图案享有在先权利以及在先使用于涉案产品上,仍然利用原告未及时注册商标的漏洞,将其主要识别部分申请注册为商标,并以该恶意抢注的商标针对涉案产品发起投诉以谋取利益,以及欲通过直接售卖商标以获得暴利。李某的获利方式并非基于诚实劳动,而是攫取他人在先取得的成果及积累的商誉,属于典型的不劳而获行为,该种通过侵犯他人在先权利而恶意取得、行使商标权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应认定为《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规定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最终,法院判决:

一、被告李某停止恶意投诉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被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拜耳消费者关爱控股有限责任公司、拜耳消费者护理股份有限公司经济损失(含合理费用)700000元。

至此,李某终于也为他的非正当投诉行为付出了代价。

结 语

 

可以说,此案判决书的书写水平是非常高的,对“损人肥己”、“不劳而获”的非善意行为的分析鞭辟入里,引导了社会正向的价值观。

 

同时,小编似乎也看到了“权利游戏”可能会经历这样一个发展过程:

 

第一阶段:权利觉醒——从“我有权利吗?”的怀疑态度开始过渡到“我是有权利的”;

 

第二阶段:权利试探性行使——“对于侵权行为尝试性的维权,小规模的试探”;

 

第三阶段:规模化维权——“对于维权行为必然导致赔偿的确定,开始规模化维权”;

 

第四阶段:权利滥用期——“不诚信者开始利用法律漏洞进行权利滥用式维权,以达到不劳而获的目的”;

 

第五阶段:经过教育,社会回归理性——“对于滥用权利的行为给以否定,揭露表面合法行为后面隐藏的非法目的”。

 

我们期待市场早日回归理性,少些非善意维权行为,希望每一个法官都有火眼金睛,能识别不劳而获的行为,引导社会主义正向的价值观,让企业能在正当竞争的市场环境中发展。


解读案例来源:第(2017)浙0110民初18627号民事判决书;公众号内回复18627可查看判决书原文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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