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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3-12-11 摘自:未知

作品中的特有名称受商标法保护的三个条件

 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性取决于作品元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在商标资源紧缺的情况下,很多畅销小说中的特有名称就变的让商标申请人垂涎三尺,因为这些特有名称可以说是自带流量的免费资源。那么是不是任何一个人都可以将小说的特有名称作为商标去申请注册呢?

 

张三、李四、王二、亚佳顾问四个人坐在一起,开了个研讨会。

 

张三与李四有不同的看法。

 

李四认为:当特有名称具有较高知名度时,就可以与商品(服务)结合,投入商业性使用后就能取得特定的经济利益,这种商业机会应当留给特有名称的作者,所以应当受到商标法的保护,其作者或作者授权的第三方才有权将特有名称申请为注册商标。

 

张三则认为:虚拟作品的特有名称不属于著作权法的保护对象,因此任何人都可以对特有名称进行商标申请,不应有申请主体上的限制,否则会大大的限制公众的表达自由。

 

张三与李四的观点都很有道理,也都有自己的支持方,很多作者就认为李四说的对,毕竟作者对特有名称付出了很大的心血,也不能随便让别人占便宜。

 

也有很多企业支持张三,认为本来商标资源就很有限,这也限制,那也限制,那企业还能有什么名字来为商标命名呢!

 

就在张三与李四争论不休的时候,王二清了清嗓子,站起来,胸有成竹的说:

 

“不要急,你们所讨论的问题,2021年最高院就已经解决了。”

 

“来,让我给你们先讲个故事。”

王二开始讲故事。

 

事情经过是这样的:

 

A公司在41类“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提供体育设施”等10项服务上申请并注册了“葵花宝典”,B公司发现后,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并提交了共16份证据,其中包括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与金庸先生联合出具的授权书。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该申请后,将该“葵花宝典”注册商标宣告无效。

 

A公司对这个结果很不满意,于是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了行政诉讼,要求司法干预一下,北京知识产权法院依法审理后,撤销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裁定,认为诉争商标未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规定。

 

B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又对一审判决不服,就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上诉,不幸的是,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支持了一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一般故事其实到这里也就结束了,毕竟一审、二审法院的态度是一致的,都同意撤销原裁定,A公司此时也取得了绝对性的胜利,以后可能畅销小说中的特有名称也就变成了商标申请资源中的香饽饽;但是B公司与国家知识产权局真的很顽强,又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并且B公司在再审程序中又提供了三份新的证据。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后,剧情出现了大反转:最高人民法院撤销了一审、二审判决,驳回A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国家知识产权局作出的裁定。

 

听完这个故事,张三与李四也很感慨:真是没想到,一个看似简单的问题,竟然一波三折,还惊动了最高院,才尘埃落定。

 

王二微微一笑,说,“来,大家搬个板凳过来,喝杯茶,我把这份判决的精彩部分,给大家讲一讲。”

 

王二开始讲课了。

 

也就是在这份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里,明确肯定了“作品中的特有名称可作为在先权益受到商标法保护”,并且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阐明对于“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 ”作为“在先权益”予以保护时,须满足三个条件:

 

1、作品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内。

2、作品名称、作品中的角色名称等具有较高知名度。商标法保护的必要性取决于作品元素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3、商标使用在相关商品或服务上造成公众混淆误认的可能性较大。

 

这样说好像还是有点儿抽象,张三与李四表示不太理解,有点儿发懵。

 

张三这个人比较细心,马上给王二端杯茶过去,希望王先生能讲的再细一点。

 

王二很欣慰,喝了口水,接着说:“我们结合该案的事实部分来讲,大家就好理解了。”

 

首先,《笑傲江湖》系金庸先生于1969年创作完成的一部武侠小说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该作品仍处于著作权保护期限之内。


其次,《笑傲江湖》小说作品先后被改编为7版电视剧和4版电影,“葵花宝典”作为《笑傲江湖》小说中武学秘籍的特有名称,是牵引小说情节发展的重要线索和贯穿整部小说的核心。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笑傲江湖》小说、基于小说而改编的同名影视作品、小说中的“葵花宝典”及金庸先生都已经为广大公众所熟知,具有较高知名度。

 

再者,早在诉争商标申请日之前,金庸先生即授权B公司的关联公司作为“笑傲江湖”游戏的发行及销售权人;并在2013年7月之后,金庸先生与明河社出版有限公司作为授权人,授权B公司享有《笑傲江湖》小说的游戏改编权,有权以授权作品名称、授权作品中的人物、武功、武器的名称等申请注册商标。


上述事实表明,诉争商标使用在“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娱乐”等服务,属于武侠小说通常的衍生服务范畴。诉争商标使用在上述服务项目上,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上述服务项目与知名小说作品的作者具有关联关系或已经获得了作者的授权。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还查明,A公司申请注册了多件“笑傲江湖”,而A公司本身作为从事网络游戏业务的经营主体,明知《笑傲江湖》小说、“葵花宝典”名称在我国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仍使用“葵花宝典”注册商标,主观上具有利用相关权利人商业机会和市场优势地位的故意。

 

所以,最高人民法院最终能认定诉争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有关“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

 

张三与李四听的津津有味,王二一看大家意犹未尽,又接着说:

 

需要指出的是,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说、“葵花宝典”等在相关公众中的知名度其实是毋庸置疑的,但尽管如此,B公司在申请再审时,仍然积极的提供了上海零点市场调查有限公司出具的《某商标名称公众认知调研项目报告》,并且对调查工作进行了公证;这种积极举证的态度真的值得咱们学习;如果B公司不积极履行举证的义务,其结果真的不好说,因为毕竟A公司也向法庭提交了很多关于“葵花宝典”与金庸先生、《笑傲江湖》小说之间特定的指向关系已经受到阻断的证据。

 

听完王二的介绍,张三与李四纷纷鼓掌,表示讲的好,一定要给文章点个赞,作个分享,不然太对不起王二了。

 

王二也很谦虚,邀请亚佳顾问也给点儿意见。

 

亚佳顾问一直保持着低调,整个会议,硬是一句话也没有说,此时也不好再低调了,亚佳顾问说:

 

那我们来总结一下吧,因为商标在投入商业使用后,就承载了相关的商誉与企业的商业投入,因此,尽量避免用知名作品中的特定名称、特定角色名称等作为商标进行申请,防止后期被宣告无效,导致商业投入的损失。

 

现在大家鼓掌、点赞、分享,庆祝研讨会圆满结束。

 

解读案例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2021)最高法行再25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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