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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2-11-16 摘自:亚佳智产

12种无效注册商标的理由!(为什么商标注册成功没有满十年,就无效了呢?下)

“如果一个商标在申请时,就存在违反商标法的相关行为,根据“毒树之果”的理论,即使该商标注册成功,也可依法宣告其无效。”

一个商标注册成功后,权利状态并非一直不变,可能会面临撤销,也可能需要应对他人提出的无效宣告

上篇文章我们介绍了3种常见的撤销注册商标的理由,本文集中介绍12种可以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

咱们依然先从无效结果呈现的形式说起,什么是《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关于《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

注册商标被宣告无效后,商标局会发布《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比如2022313日发布的第1783期公告,其中《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中,就公告了2317件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的信息。见下图:

如果点击详情,可以查看相关的被无效宣告商标的具体情况,比如:

而上述第17****号商标注册日期是20020221日,后期进行了续展,专用期限截止到 20320220日,但是被他人提出了无效宣告申请后,该公司未进行有效答辩,在2022313日被商标局正式公告无效。

曾有人咨询过这样的问题:如果续展了,别人是不是就不能撤销也不能无效宣告了呢?答案现在很清楚:进行了续展,也是不能阻止他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

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的

12种常见理由

有些朋友可能已经注意到了,《注册商标宣告无效公告》中有如下提示:

这里提到了《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五条与第四十七条。

其中《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规定了注册商标被无效的12种理由;

而第四十七条则体现了“宣告无效的注册商标,由商标局予以公告,该注册商标专用权视为自始即不存在”的规定。

 

根据商标法的第四十四条与第四十五条规定,我们可以将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的理由总结为3种无效申请主体、12种理由。

3种无效申请主体包括:

1)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的6种理由;

2)只有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无效的6种理由;

3)商标局可以依职权主动进行无效宣告的6种理由。

✎ 商标局可以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理由,与任何人都可以提出无效宣告申请的理由是相同的,这6种理由如下:

1)已经注册的商标,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本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或者是以欺骗手段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由商标局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其他单位或者个人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四条,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对其商品或者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不以使用为目的的恶意商标注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国歌、军旗、军徽、军歌、勋章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的名称、标志、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等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

(七)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的;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比如:在第32届奥林匹克运动会上,中国体育代表团取得了优异成绩,但个别企业和自然人把“杨倩”“陈梦”“全红婵”等奥运健儿姓名、“杏哥”“添神”等相关特定指代含义的热词进行恶意抢注,对此,国家知识产权局不仅予以了谴责,并依据了商标法第十条将含有“杨倩”、“陈梦”、“全红婵”等109件商标注册申请全部快速驳回了。

4)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一条  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5)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二条,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6)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规定的,可以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九条第四款  商标代理机构除对其代理服务申请商标注册外,不得申请注册其他商标。

相关案例:与商标代理机构合谋串通违法注册的商标,三年后被依法宣告无效!

✎ 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提出无效的六种情况:

1)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和第三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二款  就相同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未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商标法》第十三条第三款 就不相同或者不相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是复制、摹仿或者翻译他人已经在中国注册的驰名商标,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可能受到损害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2)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五条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五条 未经授权,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以自己的名义将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的商标进行注册,被代理人或者被代表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

就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申请注册的商标与他人在先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申请人与该他人具有前款规定以外的合同、业务往来关系或者其他关系而明知该他人商标存在,该他人提出异议的,不予注册。

3)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十六条第一款  商标中有商品的地理标志,而该商品并非来源于该标志所标示的地区,误导公众的,不予注册并禁止使用;但是,已经善意取得注册的继续有效。

4)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商标法》第三十条 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

5)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十一条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以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申请注册的,初步审定并公告申请在先的商标;同一天申请的,初步审定并公告使用在先的商标,驳回其他人的申请,不予公告。

类似案例:与知名商标构成近似,即使通过初审,亦难通过异议关!

6)已经注册的商标,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规定的,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在先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商评委宣告该注册商标无效。

第三十二条 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

相关案例1: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姓名权!

相关案例2:如何巧用著作权,为自己争回商标权利

通过上面理由的列举,相信朋友们也了解到了,在先权利人与利害关系人提出无效宣告申请需在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不过,对于恶意注册的,驰名商标所有人不受五年的时间限制。

注册商标被无效宣告后,怎么办?

启动无效宣告的主体不同,相应的程序略有不同。

 

✎ 如果是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案件,一般流程如下:

1)商标局做出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决定,应当书面通知当事人。

2)当事人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

3)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4)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简单来说,对商标局的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法定期限内向商评委申请复审,如果对商评委的决定还不服的话,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一般来说,如果收到了商标局(现在对外统称国家知识产权局)的决定,决定书上也会注明“自收到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内部是商评委)复审”的程序权利。如下图:

✎  如果是其他人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一般流程如下:

1)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申请后,应当书面通知有关当事人,并限期提出答辩。

2)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九个月内做出维持注册商标或者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裁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3)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商标裁定程序的对方当事人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

和商标局主动宣告无效的案子进行对比,其他人主动宣告注册商标无效的案件,很显然少了“商评委复审的这个环节”,如果当事人不服的话,会直接进入诉讼的环节。

所以,后期的诉讼环节,也是当事人一个权利救济的重要的环节。

 

综合我们前面写的商标三大撤销理由的文章,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五年内,是多事之秋,容易遇到商标撤三或注册商标无效宣告程序

因此,建议在商标注册成功后的五年里,最好是匹配上相应的“商标监测机制”来保护注册商标比较好,为自己的无形资产加上一道保护盾,在商场上驰骋时,“后宫”不会失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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