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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1-02-20 摘自:未知

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的必要性

 “根据国家知识产权局在2016年所作出的否定结论的外观设计评价报告中,由于权利人在同一日申请了两件以上同样的外观设计专利导致不符合《专利法》第9条而无效的比例达到了6.7%左右。”

一、为什么相似外观设计要合案申请

现行《专利法》第九条的规定,同样的发明创造只能授予一项专利权,该规定也就是我们常说的「禁止重复授权」原则,也就是说,同日提交的几份彼此近似的外观设计申请将只能获得一项专利权。

因此,如果同一产品存在多重设计方案时,如果这些方案具有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实质相同的话,则这些设计应当在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

这样申请的话,就不会因为违反《专利法》第9条而使自己的外观设计存在未来无效的隐患。

该种申请方式在2009年10月1日前是不可行的,因为这也是在第三次修改的专利法中才设立的相似外观设计合案申请制度。

二、哪些情况属于相似外观设计

一般来说,对于不同设计之间因颜色改变、比例改变、单元设计特征数量改变、或是同一系列产品仅是不能察觉的局部细微变化等情况下,这类型的外观设计应当以相似外观设计的方式提交申请,以使每一项设计都能获得保护。

“一般情况下,经整体观察,如果其他外观设计和基本外观设计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并且二者之间的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设计单元重复排列或者仅色彩要素的变化等情形,则通常认为二者属于相似的外观设计。”

---摘自《专利审查指南》对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的解释

判断是否是相似外观设计,可以遵循以下四步骤:

Step1、相似外观设计必须属于同一产品。

根据专利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同一产品,是指使用其他设计与基本设计的产品名称相同并且二者含有相同用途的产品。

例如,均为餐用盘的外观设计。如果各外观设计分别为餐用盘、碟、杯、碗的外观设计,虽然各产品同属于国际外观设计分类表中的同一小类,但并非同一产品。

即使它们的设计构思相同,也不能作为同一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但可以作为成套产品的外观设计提出合案申请。

Step2、必须指定基本设计。

基本设计是判断相似外观设计的基础,其他各项设计必须与基本设计进行比较,只有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外观设计才满足合案申请的条件。

而不能A与B相似,B与C相似,因而A与C相似。这种过渡是不允许的。

Step3、需确定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一般都源于同一设计构思,并且通过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和色彩三要素表现出来,这些设计特征是可以直接观察到的。

仅是构思的相同,如对同一题材的设计,但在外观设计上不具有相似性,不能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的设计特征。

Step4、应进一步确认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点。

当区别点对于整体视觉效果的影响非常小的时候,则是相似外观设计;不过,如果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的区别点导致二者产生了显著不同的视觉效果,就不能认定为相似外观设计。

《专利审查指南》中明确规定了外观设计之间存在下述四种区别点情况的时候,则构成相似外观设计。

这四种情况是:

(1)区别点在于局部细微变化,一般包括外观设计的形状、图案、色彩的局部细微变化。

(2)区别点在于该类产品的惯常设计。

(3)区别点在于设计单元重复排列。

(4)区别点仅在于色彩要素的变化。

另外,有色彩和无色彩的外观设计,也属于色彩要素的变化。

如在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包含有两项有色彩的相同的外观设计,其中一项要求保护色彩,而另一项未要求保护色彩,则指定其中任何一项为基本设计,而另外一项外观设计均可认定与其构成相似外观设计。

除了《专利审查指南》中规定的上述四种情形外,根据整体观察和综合判断,也存在构成其他外观设计与基本设计相似的其他情形。

比如:

外观设计的长、宽、高尺寸的不同或者整体比例的改变;

立体产品中局部零部件的增加、减少或者替换;

立体产品表面图案的变化或者增减等。

一般来说,如果不属于上述情况,则还需要结合产品的所属领域,进一步分析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点在整体外观设计视觉效果中的影响,进而得出是否构成相似外观设计的结论。

三、相似外观设计的一些案例

我们列举一些案例,方便大家更好的了解相似外观设计的情况。

前三个案例是因违反了《专利法》第9条而无效的外观设计的情况,其它是实务中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案例。

案例一:染色机案

解读:申请人同一日向专利局提交了五项关于“染色机”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该五项“染色机”之间的区别在于染色机前表面由方窗和圆窗组成的单元数量不同。

该案经过专利复审委员会、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五项“染色机”外观设计专利全部无效。

案例二:香熏加湿器无效案

解读: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属于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的细微差异,

两设计构成实质相同的外观设计,因此,不符合专利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

案例三:婴儿椅

解读: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是同一申请人在同一日向专利局提交的两件专利申请,涉案专利与对比设计的区别主要在于座椅结构和置物篮固定位置的不同。

专利复审委员会认为,上述区别属于一般消费者施以一般注意力不易察觉到的局部细微差异,二者属于实质相同。

案例四:一些合案申请的相似外观设计案例

四、合案申请时的注意事项

1、根据《实施细则(2010修订)》第三十五条的规定,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的相似外观设计不得超过10项。

2、 授权后的专利仅有一个专利号。

3、 对同一产品的多项相似外观设计提出一件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应当在简要说明中指定其中一项作为基本设计。

4、各外观设计应当为同一产品的外观设计。

5、 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包含某一件或者几件产品的相似外观设计。

例如,一项包含餐用杯和碟的成套产品外观设计专利申请中,不应再包括所述杯和碟的两项以上的相似外观设计。

另外,为了区分二者,附上成套外观设计与相似外观设计的比较图表。

  产品类别 判断原则 举例
成套外观设计 同一类别(洛迦诺分类中的同一大类) (1)同时出售
(2)同时使用
(3)设计构思相同
咖啡器具的外观设计(咖啡杯、咖啡壶、糖罐和牛奶壶等)
相似外观设计 同一产品 (1)具有相同或者相似的设计特征
(2)实质相同
系列瓶贴的外观设计

因此,相似的外观设计应当在同一日以一件申请提出。这一篇文章对你有用吗?如果喜欢,欢迎分享给你的朋友们。

备注:本文部分案例摘自于《中国发明与专利》2019年第1期文章《浅析同日提交的外观设计专利申请实质相同的审查》,作者李明、李明亮,工作单位为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审查协作北京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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